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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劃重點!什么情況下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檢測及既有結構性能檢測?

    發布時間:2020-09-16 14:06  
   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分為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


    根據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GB/T 50344-2019最新版第三章基本規定,建筑結構檢測分為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。具體內容如下:

    3  基本規定

    3.1  建筑結構檢測分類


    3.1.1  建筑結構的檢測應分為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。


    3.1.2  遇有下列情況時,應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:


          1 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;

          2 結構工程送樣檢驗的數量不足或有關檢驗資料缺失;

          3 施工質量送樣檢驗或有關方自檢的結果未達到設計要求;

          4 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;

          5 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;

          6 工程質量保險要求實施的檢測;

          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;

          8 未按規定進行施工質量驗收的結構。


    3.1.3  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應進行檢測結論的符合性判定。


    3.1.4  既有建筑需要進行下列評定或鑒定時,應進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:


          1 建筑結構可靠性評定;

          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鑒定;

          3 建筑大修前的評定;

          4 建筑改變用途、改造、加層或擴建前的評定;

          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評定;

          6 受到自然災害、環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評定;

          7 發現緊急情況或有特殊問題的評定。


    3.1.5  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應為結構的評定提供真實、可靠、有效的數據和檢測結論。


    3.1.6  受到外部人為因素影響的結構,可采取結構工程質量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檢測相結合的方式。